消失的钢筋
因工程建设需要,丁某在工地上存放着大量钢筋用于施工使用。然而施工的时候,建筑工人发现钢筋数目不对并向丁某汇报,但丁某此时并没有放在心上,直到第二天工人又打电话告知工地少了很多钢筋,丁某这才察觉到情况严重性,核对后,发现此次被盗各类型钢筋数百根,丁某立即报警。
经查明,2021年9月,李某骑着三轮电瓶路过工地时,看到工地无人看守,便起了偷窃的歹意,趁着夜色将工地上的钢筋偷运回了家里,等了几天后发现无人追究,便把偷来的钢筋卖了出去。尝到甜头的李某,想着此后每次偷一点就没有人会发现,一来二去便又陆陆续续在工地上偷盗钢筋多次,直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。
经鉴定,李某盗窃的钢筋及建材总价值达到上万元,涉案金额已达到立案标准,涉嫌盗窃罪。
案件移送至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后,经审查,承办检察官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已构成盗窃罪,遂向县法院提起公诉。最终,李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。
检察官普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、三百一十二条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检察官提醒
君子爱财取之有道,盗窃无论大小均为违法,面对无人看守的他人财物,更应恪守自身底线,切不可图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害人害已;面对钱财我们应该取舍有度,合乎法律,合乎法规,这样才会对社会发展起到正面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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