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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法制报 2022-09-22 21:57 发表于浙江

女子通过交友软件与陌生男子相识,男子却在见面时欲行不轨,后在接受讯问时仍坚称自己无罪,说对方通过软件交友并与其线下约会,就是“性同意”。男子的行为,是否构成犯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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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岁的小伙子小卢(化名)家住杭州。今年3月,小卢到缙云出差时,通过某交友软件搜索附近异性好友,发现了人在附近、长相清秀的年轻姑娘小婷(化名),随即向她示意交友。让他高兴的是,系统提示小婷同样对他有兴趣。

双方匹配成功后,聊了几句,小卢就提出加微信的请求。小婷抱着“聊天打发时间”的想法,通过了小卢的好友申请。小卢在微信上说,自己在杭州做女装生意,很懂女装,可以给小婷提供穿搭方面的建议。小婷恰好对此感兴趣,于是两人之后成了微信好友,聊得还算投缘。

当晚,小卢提出要送小婷自家经营的服饰,邀小婷见面逛街。起初,小婷不同意,说天色已晚不方便,后来架不住小卢的盛情,最终应约。

当日19点30分,小卢驱车到小婷住处接上她,约好一起去商场逛逛。行至半路,看时间商场可能已经打烊,小婷就建议去绿道走走。之后,小卢变换行车路线,向人烟稀少的山里开了几十公里后,声称累了,把车停在路边,并提议和小婷一起在车内看电视剧。

结果,他趁小婷看电视剧之际,伸手过去,欲行不轨,遭到小婷强烈反抗。小卢并不理会,仍对小婷动手动脚,而小婷坚决不从。懊恼之下,小卢将小婷赶下车,驾车离去。小婷随后报了警。

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,以小卢涉嫌强制猥亵罪移送缙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期间,小卢承认,自己约小婷见面本来就欲图不轨,但他不认为自己犯法,坚称小婷通过交友软件与其认识并交往,并同意线下约会,这说明小婷同意了他性接触的意愿,属于“性同意”。

办案检察官驳斥了这种说法。检察官指出,小卢所认为的“性同意”,并非一个法律概念,不要以为对方通过交友软件同意交友并线下见面,或者一起吃饭、喝酒甚至牵手,就是同意进行性行为,更不能以此为理由,对妇女实施不轨行为。根据我国法律,违背被害人的意愿,采用暴力、威胁、伤害或其他手段,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,或者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、猥亵他人的行为,均属犯罪。小卢与小婷见面当晚,小婷对他的身体接触行为强烈反抗,并因此被小卢赶下车,这些事实可以说明,小卢对小婷实施的行为,已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。直到这时,小卢才幡然醒悟,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
近日,缙云县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小卢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。

来源:浙江法制报(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刘鹏程 周晓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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